Article 36

In force

对危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

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