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文物建筑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入口处应当设置火种收集箱,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宗教活动或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大风天气用火;

(二)鼓励使用电子蜡烛灯、电子香等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三)用火器具、长明灯、蜡烛的底座防护措施以及放置香、灯、烛的供桌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四)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应当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非文物建筑内集中使用,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