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4年1月2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倡导将下列事项按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一)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三)村(居)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四)垃圾桶、垃圾池、垃圾车等配套设施的保护;
(五)其他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爱护城乡环境卫生知识及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卫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手机充电等便利服务,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和支持环卫工人的良好风尚。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边坡、人行梯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桥梁、公共水域、河流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区域和场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建成区整治土地、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政府储备地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负责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负责;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社区、背街小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娱乐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自治县境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专用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自治县境内的国、省、县道及边沟、桥梁、涵洞、隧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村(居)民住宅及房前屋后、庭院等,由村(居)民自行负责;
(十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城乡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二)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废旧物品收购者应当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从事污染周围环境的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工地划定建筑垃圾堆放指定地点,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及时清运处置。
单位或者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袋装堆码整齐。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经核准的清运公司清运。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农村畜禽散养户,应当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引导散养户对散养畜禽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模式。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口数量较多、污水产生量较大、居住比较集中的村(居)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场所的卫生间免费对外开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并在智慧城市系统中推出便民公厕电子地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推动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
鼓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回收点和设置智能回收设施,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居)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
(二)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禁止时段和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随意丢弃、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建筑垃圾;
(三)随意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等农业废弃物;
(四)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五)向河流、沟渠、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