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设置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工地划定建筑垃圾堆放指定地点,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及时清运处置。

单位或者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袋装堆码整齐。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经核准的清运公司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