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垃圾处置费征收核费及其他相关基础性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垃圾处置费征收、入库工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垃圾处置费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居)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