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划分,并向社会公示: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边坡、人行梯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桥梁、公共水域、河流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区域和场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建成区整治土地、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政府储备地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负责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负责;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社区、背街小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娱乐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自治县境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专用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自治县境内的国、省、县道及边沟、桥梁、涵洞、隧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村(居)民住宅及房前屋后、庭院等,由村(居)民自行负责;
(十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城乡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