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前,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体系建设
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市紧急救援中心;
(二)急救网络医院;
(三)急救站;
(四)接诊医疗机构。
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急救站,是指根据相关规划分别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接诊医疗机构,是指设置急诊科室并实行二十四小时接诊的医疗机构。
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体系建设。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
(二)负责全市“120”急救电话的集中受理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统一调派;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组织开展急救培训、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设立急救站;
(二)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
(四)定期开展急救医师、护士和驾驶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区服务半径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十五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急救站以及相关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并逐步提高市紧急救援中心直属急救站的占比。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加强对急救站的管理,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60日前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急救站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救护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Chapter 3管理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接报调度能力建设,提升科学调度和院前急救信息化水平,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并与“110”“119”“122”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急救联动机制。
急救调度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掌握地理信息、医疗资源分布等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任何人不得实施恶意拨打“120”急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行为。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建立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救护车和配备负压救护车、指挥车、涉水车等车辆。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五)免交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因让行救护车或者主动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急救站内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附近道路上施划专用停车泊位。
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抢救和转运工作。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书面或者音视频等方式记录。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三)严重精神障碍的;
(四)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
Chapter 4保障机制
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推动市紧急救援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转岗机制。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视为基层卫生工作经历。
(一)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财政补贴;
(六)其他应当由政府保障的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
(一)教育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提供呼救定位等信息支持;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核查患者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紧急救援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和停靠;
(四)民政部门应当对急救患者中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进行分类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救助资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等,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等政策;
(七)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公共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八)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统筹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