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救护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接受统一调度,不得将救护车挪作他用。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建立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救护车和配备负压救护车、指挥车、涉水车等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