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56 articles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宣传推广、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推进总分馆制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发挥指导、协调、培训、服务和交流等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利用、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读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Chapter 2设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鼓励在景区、园区、街区、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楼宇、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服务网点,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并挖掘所在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立足馆藏资源,融入非遗、红色资源等元素,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图书馆文化传播价值,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一)推动全省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建立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
(三)制定和推动实施业务标准、服务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为立法和决策服务。
(一)指导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业务;
(二)组织实施区域内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推进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慧图书馆建设,建立区域内数字化服务平台;
(四)推动区域间图书馆的协调发展和跨系统、跨行业的交流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等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基层服务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服务工作,负责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统筹、指导、整合、协调、管理和培训,整合阅读资源,实行总馆主导下的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政策和标准,通借通还。
分馆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设施建设。分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设置独立的服务区域。
总馆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阅读需求等,有针对性地配置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文献信息资源,改善阅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资源、工作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确保正常运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确需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迁址、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图书馆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依法提供适合其需求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政府在民族地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熟悉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
Chapter 3运行
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健全馆藏体系,兼顾纸质、数字和其他信息资源。根据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市(州)公共图书馆、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含直属分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并根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读者阅读需求,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文献品种和数量。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清点,根据利用率对其在公共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民族文献征集和保护工作,将其收集编印的有关资料、音像制品等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信息及时移交所在地公共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的馆藏体系,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有效补充公共图书馆的特色文献资源。
鼓励公共图书馆通过古籍知识讲座、展览、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互动体验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基础性研究,推进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突破和修复设备研发;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古籍保护利用研究专门人才。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所在地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捐赠所编印的内部资料和出版物。鼓励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有价值的手稿、其他文献信息资料。
接受交存、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捐赠凭证,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将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及借阅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除遇不可抗力外,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应当提前公告。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鼓励融合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服务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转化为公共图书馆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的阅读需求和方式优化改造功能布局,美化阅读空间,提升读者的舒适度。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因地制宜推动新型阅读空间建设,适应现代化服务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通过场地共用、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共办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Chapter 4服务
(一)文献信息的检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提供饮用水、移动终端充电、无线网络接入等便民服务;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一)为公众提供专题信息服务;
(二)为国家机关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开展地方文献与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科普阅读推广活动、探索科普阅读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增设科普服务区域,拓展科普功能。
(一)省图书馆七十小时以上;
(二)市(州)公共图书馆六十三小时以上;
(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五十六小时以上;
(四)少年儿童图书馆四十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错时、延时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建设二十四小时自助图书馆。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
(二)免费、平等获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
(三)向公共图书馆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一)依法合理利用资源,尊重知识产权;
(二)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不得损毁、丢失;
(三)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
(四)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干扰、影响其他读者;
(五)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有第三方参与的,对公共图书馆设立、运行、服务进行评估的制度。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