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基层组织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配套消防设施的消防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服务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Chapter 2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系统部件;
(四)加装车篷、强光灯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但后座加装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五)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
Chapter 3登记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Chapter 4道路通行管理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
(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四)醉酒驾驶;
(五)牵引动物;
(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Chapter 5停放和充电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
已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
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铺设电路和插座充电;
(五)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除后,携带至建筑公共区域;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六)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
(一)牵引动物的;
(二)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三)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一)醉酒驾驶的;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冒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