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

(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四)醉酒驾驶;

(五)牵引动物;

(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