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一)牵引动物的;

(二)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三)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