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冒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