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铺设电路和插座充电;
(五)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除后,携带至建筑公共区域;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