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喀什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喀什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喀什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组织、配合实施喀什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喀什古城保护、利用项目;
(五)组织开展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六)负责喀什古城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纠纷。
对在喀什古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保护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喀什古城保护范围的各类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一)古城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
(三)传统街巷、传统院落、传统民居、传统作坊、传统店铺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古道特色、老墙风貌;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五)传统手工艺、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礼仪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和高度。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的建筑结构;
(三)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复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木雕等建筑构件;
(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在墙体上开门、开窗;
(五)悬挂、设置各类广告牌,安装外置设施设备。
(一)升放孔明灯、在指定时段和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遮挡、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私自改装燃气设施、违规操作燃气设备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
(五)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喀什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共同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喀什古城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通讯服务设施,确定旅游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承载量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鼓励实施限量、预约、错峰旅游服务。
Chapter 3传承与利用
鼓励教学和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
(一)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二)组织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和旅游节事;
(三)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现代文化创意产业;
(四)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五)经营主题酒店、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六)其他有利于喀什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喀什古城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防止过度商业化和无序开发。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