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的建筑结构;

(三)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