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一)复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木雕等建筑构件;
(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在墙体上开门、开窗;
(五)悬挂、设置各类广告牌,安装外置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