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资源,从事下列有利于喀什古城保护的活动:

(一)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二)组织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和旅游节事;

(三)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现代文化创意产业;

(四)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五)经营主题酒店、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六)其他有利于喀什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喀什古城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防止过度商业化和无序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