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商务、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旅游发展、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广播宣传、入户宣传、示范带头、检查评比、志愿服务等措施,推动村(居)民及其他驻村单位、个人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对不履行义务或者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村(居)民及其他驻村单位、个人依法履行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一)人畜分离、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粪污治理设施;
(二)乡村道路、照明、绿化、文体设施;
(三)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四)其他农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农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加大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工作。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人口集中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集中治理设施;
(三)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因地制宜采用低耗能、分散式、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倾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牧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
农牧区主要道路两侧餐饮住宿、汽车修理等场所室外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村庄整洁和道路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村庄植树绿化活动,美化村庄环境。
支持和鼓励开展美丽乡村、美丽庭院等评选活动。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废弃物;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四)私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