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