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与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协调督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商务、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旅游发展、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