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农牧民正确使用和管护,提高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加大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