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村(居)民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广播宣传、入户宣传、示范带头、检查评比、志愿服务等措施,推动村(居)民及其他驻村单位、个人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对不履行义务或者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村(居)民及其他驻村单位、个人依法履行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