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Chapter 2林地权属管理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Chapter 3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林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Chapter 4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或者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已对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林地、林木进行补偿的承诺书;
(四)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临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国有林场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二百平方米;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征收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
(二)在占用、征收林地未获依法批准前,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先行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或者非法撤销已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
(四)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工作中,指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