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或者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已对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林地、林木进行补偿的承诺书;
(四)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