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