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林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