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