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应等规划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五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小学;一万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应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农村幼儿园一般按照行政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三个班。三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二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办园规模不宜少于六个班,不宜超过十二个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的小学、初中原则上不超过二千人规模,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超过二千五百人规模。新建的普通高中学校不超过三千人规模。
(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
(二)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客货运场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传染病医院、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加工场所、高噪声企业和高排放企业等;
(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垃圾填埋场和殡仪馆等场所;
(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或者经评估等确需变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Chapter 3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三)按照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四)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用于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一)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园门口应当在上下学人流高峰期设置可移动防冲撞设施;
(三)校园门口周边五十米区域内,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和校车专用停车位;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规范设置警示、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六)校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七)在公交车运营的路段,应当就近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公交站。
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Chapter 4配建和移交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政府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政府组织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时序等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出具住宅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住宅区建设项目产权登记手续。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或者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
(三)未制定、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四)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就近建设或者异地建设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八)教育督导机构未依法履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职责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