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