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4,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3年10月27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法做好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卫生厕所、雨污分离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设改造卫生户厕;
(三)组织开展垃圾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污水治理;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规范乡村粪堆、草堆、柴堆等管理,组织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
(六)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卫生健康活动;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收取的清洁费应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清洁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美丽乡村、美丽家园等创建活动。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废品收购、住宿、餐饮、医疗等的生产经营户,其产生的垃圾、污水、废弃物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
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垃圾和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措施,防止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造成二次污染。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理。
鼓励乡村畜禽养殖实行圈养,人畜分离,采取粪肥还田、种养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推广使用科技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制剂及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
及时安全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或者焚烧垃圾;
(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等;
(三)随意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四)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人畜粪便、沼液、沼渣、废弃油料等;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
(六)随意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广场等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禁烧区、禁烧期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其他生产、生活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八)侵占、损坏、擅自拆除乡村清洁设施;
(九)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
(十)其他损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