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组织本区域村(居)民按照规定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开展村道路、广场、沟渠、河流、公厕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美丽乡村、美丽家园等创建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