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委托市场主体承接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垃圾和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措施,防止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造成二次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