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驻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

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废品收购、住宿、餐饮、医疗等的生产经营户,其产生的垃圾、污水、废弃物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