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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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articles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办法
(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
工会组织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满足发展和安全具体需求,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和安全能力意识,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车载工会巡回服务站和工会数字化建设,推进智慧工会与各级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
Chapter 2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总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各级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负责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各产业、系统视其工作性质设立产业、系统工会。
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村(居),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终止、撤销而相应撤销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上述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探索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基层工会组织根据工作实绩,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履职补贴。
Chapter 2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组织意见。
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对损害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或者提出依法查处的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为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等服务。
工会组织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厂(事)务公开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纠正。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认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为职工提供帮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有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组织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政府委托,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机制,开展职工帮扶救助、送温暖等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离退休职工关心关爱机制,关心其生活。
Chapter 3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法足额列入年度预算。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的工资部分应当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拨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由各级税务部门实行代征。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拨给工会组织使用的不动产及各类设施,工会组织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工会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工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工会资产管理。
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法定代表人、财务分管负责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Chapter 4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