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组织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