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3年8月29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和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Chapter 2生产与经营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故障率和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鼓励既有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鼓励电梯机房内加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既有住宅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在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使用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形式;
(三)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四)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
(五)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六)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七)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电梯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发生困人、伤人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专项预案立即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在电梯轿厢内嬉戏、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五)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携带犬只使用电梯时,未采取收紧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文明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
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经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修理、维护保养和保险等支出。
Chapter 4维护保养
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维护保养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公示,供公众查询,并上传电梯远程监控平台。
(一)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护保养方案和电梯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调度,除不可抗力外,救援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后,市、县(市)主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一个小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录可以采用电子化形式。采用电子化形式的维护保养记录,其格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Chapter 5检验、检测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一)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一)移装的;
(二)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三)发生电梯事故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故障频率高,多次受到电梯故障投诉的。
开展安全评估的单位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显著位置。
Chapter 6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
(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三)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
(五)电梯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传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电梯安全救援处置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救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的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二)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