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在电梯轿厢内嬉戏、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五)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携带犬只使用电梯时,未采取收紧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文明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