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形式;
(三)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四)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
(五)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六)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七)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电梯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