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3年9月14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相关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等工作。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安全测试里程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智能网联汽车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方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时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者“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当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在充分开展道路测试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技术级别及申请主体的技术条件,探索开展设置远程驾驶人、并由远程驾驶人监控和操控测试车辆的完全自动驾驶测试活动。由远程驾驶人监控和操控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服务平台,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接入市数据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保存至少一年。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运营线路及运营时段;
(四)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范运营主体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并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Chapter 3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Chapter 4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不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立即报警,保存事故过程信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资质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撤销已授予资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
Chapter 6附则
(一)示范运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二)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安全员或者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或者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五)低速无人车,是指具备自动驾驶功能,未设有驾驶室,支撑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业务的功能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