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运营线路及运营时段;
(四)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范运营主体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