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Chapter 2规划和保护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目标和原则、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整体措施、分类专项规划、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
经批准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中运河宿迁段和龙王庙行宫遗产点;
(二)未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老汴河江苏泗洪段等大运河遗存河道,皂河老船闸等水工遗存,御码头、御马路遗址,极乐律院、孔庙大成殿、道生碱店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
(三)刘老涧船闸等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
(四)柳琴戏、苏北大鼓、云渡桃雕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五)其他应当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履行保护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协调解决保护责任人在保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经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影响评估,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黄河故道等大运河河道遗存应当维持现有走向和风貌。
(一)柳琴戏、淮海戏、苏北大鼓、苏北琴书等传统戏剧曲艺;
(二)天岗锣鼓、霸王锣鼓、顺河舞龙、丁嘴跑驴等传统音乐舞蹈;
(三)白酒酿造技艺、云渡桃雕技艺、乾隆贡酥制作技艺、黄狗猪头肉烹饪技艺等传统技艺;
(四)皂河龙王庙会、来龙庵庙会等民俗;
(五)项羽传说、来龙庵燃灯大师传奇故事等民间文学;
(六)其他应当加强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对骆马湖、洪泽湖渔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二)对水晶楂糕制作技艺、丁庄大菜制作技艺等存续状况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三)对蔡集手抄草纸技艺、黄墩湖腊豆制作技艺,淮红戏、童子戏等传统戏剧,工鼓锣传统曲艺等濒危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河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交通标识、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Chapter 3传承和利用
(一)科学规划和建设展示中心、纪念馆、主题公园、传承基地等各类大运河文化遗产展陈传承设施;
(二)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发展休闲产业、康养产业、特色旅游、生态观光等;
(三)推动工业、文化遗存活化利用,依托工业遗址、河道设施、故居商号等,创新功能运用,促进历史遗存与现代服务有机融合;
(四)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整体保护利用;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实施前款所列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但不得放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性要求。
(一)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平台,支持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
(二)培育和发展大运河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
(三)组织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四)推动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特有元素和符号应用于建筑、场所、交通设施以及其他空间进行展示;
(五)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系统性组织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有机融合;
(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措施。
Chapter 4监督和保障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