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影响评估,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黄河故道等大运河河道遗存应当维持现有走向和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