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