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23年10月27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鼓励并支持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管理机构,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鼓励第三方机构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评价。
Chapter 2市场环境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推进“一业一证”改革,通过事项整合、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执业证”,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
探索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建立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系统,推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线核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市(区)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迁移服务措施,依法及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等指导服务,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培训机制,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型人才。
发挥天使投资基金效用,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免费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通信网络等供应可靠性、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相关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
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应当依法利用低效用地,通过建设高标准厂房载体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创建高端研发平台,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以及产业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Chapter 3政务环境
有关部门应当执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智慧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受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逐步推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一件事”项目,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线上和线下并行办理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市场主体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进行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开办企业、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职责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和索取。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应当终止办理。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鼓励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结合项目特点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办代办专班服务。
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消除规划冲突。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事项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探索运用税收大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纳税申报预填报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提升税费服务便利化。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人工智能匹配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开设政策兑现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使用规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对有关部门惠企政策兑现情况实施跟踪督查。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但是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Chapter 4人文环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全面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供给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一体化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
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
加快建设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完善青年人才专项政策,构建就业创业指导、配偶随迁安置、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政策体系,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在泰就业创业。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Chapter 5监管执法
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原则上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额外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推行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有关部门可以编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企业申请实施。
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相关领域依法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某领域执法事项,国家和省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执法权限范围内,依法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Chapter 6法治保障
推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引导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作出从宽处罚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查控和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健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