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