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作出从宽处罚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查控和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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