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励并支持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管理机构,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