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以及其他文献资料;
(二)展览展示地方志资源、地情文化;
(三)开展方志馆数字化建设,推进地方志资源共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
不能独立建设方志馆的,可以依托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开展工作。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二)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和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由相关部门组织编纂;
(三)以开发(园)区等特定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纂;
(四)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由承担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编纂。
地方志的编纂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制定。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一)省志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二)州(市)志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三)县(市、区)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同时报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五)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由编纂主体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六)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下,由编纂主体审查验收。
省、州(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出具审查验收意见。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宗教、外事、统计、民族、军事等方面专家参加。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地方志文稿涉及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公开出版。
其他志书和地方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地方志工作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地方志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与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研究中心(院),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征集或者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方志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数据库等方式,将已公开出版的志书、年鉴等在政府网站公布。
方志馆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参与地方志资料提供、编纂、审稿、编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及资料费,从既有经费中统筹安排。
地方志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科学类成果等的评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地方史、地情文献等的编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