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